3个必须,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路径怎样选择?
1、完善生态环境立法是必然选择
首先,以生态文明理念评估和修订传统法律。从整体上看,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生态安全的理念还没有在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,这些制度涉及多个法律领域,并非在一两部法律中增加一两个法律条文就可以解决。
有必要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进行整体考量,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生态评估,然后根据评估结果,统筹考虑法律的立、改、废。
其次,以整体性思维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。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数量不少,但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重大影响,既缺乏立法内在体系化的思考和设计,也缺乏立法的基础性分析和实证性研究,更缺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理论基础。
必须在反思生态环境立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,统筹考虑制定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,形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律、契合市场经济发展、保障人体健康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。
2、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是必由之路
***,建立***干部生态环境终身追责制。完善发展成果的考核评价体系,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,在考核评价体系中,加大资源消耗、环境损害、生态效益、产能过剩等指标的权重。
第二,建立政府、企业、公众参与的共治体系。完成从“管理”到“治理”,从“单一式执法”到“整合式执法”的转换。改变监管体制设立“不改变现状”或者“设立一个统管机构”的思维。建立多部门、多环节、多层次的监管体制,高度重视程序的保障运行和弥补体制缺陷功能。
3、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是必做功课
***,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体系。制定《环境损害赔偿法》,明确生态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和基本救济途径和程序;在《物权法》规定的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及环境用益物权的基础上,修改《侵权责任法》,发展我国的环境权益保护制度,完善环境责任体系。
第二,建立专门环境诉讼机制。制定专门的程序法,解决对行政调解、行政裁决、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审查与对生态环境权益的救济问题;建立专门法庭,运用特别程序;完善专门的证据规则;完善集体诉讼、公益诉讼等环境诉讼的支持帮助制度。
第三,发展纠纷处理的诉讼替代机制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,培育民间组织中的调解机构,提高调解的成功率;建立生态环境纠纷仲裁制度,完善仲裁程序,赋予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;完善环境行政处理制度,构建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机制,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权益。